******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年产30万吨锰锭熔炼及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年产30万吨锰锭熔炼及节能环保技改项目(项目代码为************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厂区内,利用公司原有4#、5#电解金属锰生产线拆除后的场地进行技改,不新增用地。4#、5#电解金属锰生产线于2004年取得原崇左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崇环管批字〔2004〕03号),批复电解金属锰产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全厂电解金属锰产能由原来的83000吨/年减少至73000吨/年。
技改项目主要新建1个锰锭车间,车间设置4台12吨中频炉及配套的整流供电设施、破碎机、给料机、冷却设施、除尘设施等。配套新建原料堆棚、上料系统、破碎包装系统、空压站(制氮系统)、配电室、锰锭综合楼等辅助设施。项目以电解金属锰片(Mn≥99%)、碎锰料(Mn≥95%)为主要原料,以铁片(Fe≥95%)为辅料,经配料、上料、中频炉熔炼、浇铸成锭、破碎筛分、包装工序后得到金属锰锭,年产金属锰锭30万吨。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年产金属锰锭15万吨,二期年产金属锰锭15万吨,总投资18650.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8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崇左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用地范围已纳入大新县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项目单位产品原料消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工艺、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配料、上料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排气筒(DA047)排放。
中频炉熔炼废气、浇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5米高排气筒(DA048、DA049)排放。
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50)排放。
以上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落实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电解金属锰片、碎锰料以袋装形式暂存于原料堆棚中,原料堆棚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金属锰片等物料输送采用皮带输送机输送,储料仓、破碎装置受料斗、筛分机采用半密闭结构。布袋除尘器卸灰口为密闭式,并在卸灰口处配备吨袋收集除尘灰。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洒水降尘。
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
(二)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出的废水、初期雨水依托公司现有的电解金属锰厂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设置1个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用于暂存炉渣、废耐火材料、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中频炉熔炼炉渣、废耐火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返回中频炉作为原料利用,布袋除尘器废布袋、制氮系统废分子筛由厂家更换时回收处置。
2.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依托公司现有的废矿物油库暂存,废矿物油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要求申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五)修订完善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大新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所列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大新生态环境局。项目排污前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
七、由崇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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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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